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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茗渊律师 杨茗渊律师,四川盐亭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现任四川绵阳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于二00九年一次性通过国家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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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茗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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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07201110250896

执业律所: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梓江新城六号楼

成功案例

如何认定受害人“私了”后改变陈述的行为?

一、案情简介

获嘉县开庭审理了一起蹊跷的强奸案,罪犯获刑的同时,被告人的亲属和被害人的母亲也犯了妨害作证罪,作为本案件最为不幸的被害人也犯了包庇罪。

今年2月15日20时许,获嘉县的肖XXX(化名)打电话约女孩小XXX(化名)到他家里玩耍,晚上11时许,小XXX打算回家时,被在肖XXX家玩耍的小XXX(化名)、肖XXX(化名)强行拦住,小XXX对小XXX实施威胁、殴打后,肖XXX和小XXX先后强行将小XXX强奸。在警方对该案侦查过程中,肖XXX的父亲、肖XXX的父亲、肖XXX的姨妈、小XXX的父亲和被害人小XXX的母亲,明知小XXX、肖XXX涉嫌犯罪,但为使其二人逃避法律追究,以贿买、唆使的方法指使小XXX向公安机关故意作虚假证言。又以唆使方式指使案发时在场证人肖XXX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小XXX、肖XXX明知小XXX、肖XXX涉嫌犯罪,但为了隐匿其相关罪证,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二、法院判决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XXX、肖XXX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肖XXX的父亲等以贿买、唆使等方式指使他人为案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肖XXX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小XXX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据此,获嘉县法院做出判决:

小XXX和肖XXX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和十一年;

肖XXX的父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小XXX的父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肖XXX、肖XXX的父亲和肖XXX的姨妈也因妨害作证罪获刑;

小XXX的母亲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小XXX犯包庇罪,免予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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