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8163-0755

您所在的位置: 盐亭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杨茗渊律师 杨茗渊律师,四川盐亭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现任四川绵阳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于二00九年一次性通过国家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茗渊律师

手机号码:18781630755

邮箱地址:317062397@qq.com

执业证号:15107201110250896

执业律所: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梓江新城六号楼

成功案例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能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2014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2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2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2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能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即便真如江某所说,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江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