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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茗渊律师 杨茗渊律师,四川盐亭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现任四川绵阳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于二00九年一次性通过国家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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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茗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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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导读 : 相信这几天,大家的朋友圈都被王宝强离婚事件刷屏了,甚至都有碾压里约奥运之势了,而关于这起事件引发的一些话题更是成为大家讨论热议的焦点。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一下王宝强离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为大家做个详细解读。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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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2016年8月最火的事件是什么?相信除了里约奥运,就是王宝强离婚了。从8月14日,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已经过去三天了,在这三天的时间里,我们就像在看一场连续剧,剧情千回百转、扣人心弦。

在这场离婚事件中,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相信大家讨论最多的应该就是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名誉侵权、孩子抚养权这几个法律问题了。

昨晚,小编在家里也跟父母议论起了这起事件,他们认为马蓉出轨这个行为在他们那个年代就该浸猪笼,受千夫所指,万人唾骂,不要说分家产、争小孩了,连一毛钱都拿不到,还得净身出户!

看我爸妈那么激动的评论,我也是真庆幸没有活在他们那个年代(不要误会哦,我可没认同出轨这种行为),只是身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不能抛下理智一味地支持你们爱的宝宝,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好了,废话不多说了,关于这起事件的来来去去,大家都知道的差不多了,可能有的还比小编更加了解吧。所以还是说回本文的重点,那就是王宝强离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小编认为,王宝强离婚主要涉及四大法律问题:

一、婚内出轨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若马蓉婚内出轨为事实,夫妻财产依旧只能平分,出轨一事只能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得作为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破坏婚姻关系。常理来看,出轨破坏婚姻者理应少分财产才是,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但是,王宝强可以以马蓉会内出轨为由,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二、婚内出轨是否对孩子抚养权造成影响?

应当说,子女抚养权问题是离婚的关键问题。孩子毕竟是无辜的,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孩子的影响最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是法院着重考虑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应当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王宝强的子女年龄还不能确定,若孩子已满2周岁,王宝强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王宝强希望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马蓉在此段婚姻中确实存在过错,王宝强在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上是有利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并尊重孩子意愿的情况下,裁判抚养权。在实践中,大量的过错方往往是男方,如果孩子较小的话,母亲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三、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内容,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有律师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王宝强公布妻子有外遇的消息,有一时泄愤的情绪,而且公布的是其妻子的行为,与其本人有密切关系,这一行为很难说是违法行为。

关于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目前马蓉在向法院提起的诉状中声称: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这就涉及到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如果王公布的消息属实,就不是造谣诽谤,也谈不上侵害名誉。另外,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需要专门鉴定后认定。所以,王的行为算不上是名誉侵权。

曾在李阳离婚官司中担任李阳前妻代理律师的戚连峰律师则表示,如果微博内容属实,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和当事人,其有权在起诉之前向公众披露其婚姻状况,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对于马蓉来说,确实给她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其名誉造成伤害。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戚律师认为尚存争议。

四、夫妻一方存在转移财产,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两个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具有拟制人格的独立法人,其财产也是独立的,即使在夫妻公司里面,一方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应当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或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在夫妻公司这类特殊公司里面,公司的财产除了公司正常开销之外,利用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认定为夫妻家庭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或占用本质上属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属于广义的侵占行为,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


离婚

【相关知识】

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

通奸,是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3、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以压力,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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